【今日“一點”】
妨害物權 物權請求權
作為不動產物權人,如果有人在我們的家門口堆放物品,阻礙通行,我們該怎么做?如果鄰居的房屋隨時有倒塌可能,并會危及我們的房屋安全,我們該怎么做?本期小編就帶您看看民法典中的這“一點”。
【法律條文】
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:
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,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。
【條文釋義】
排除妨害是一種物權請求權。
妨害是指以非法的、不正當的行為,包括施加無權施加的設施,影響了特定物的權利人行使物權。例如,在他人家門口堆放物品,妨礙他人通行。
排除妨害請求的目的是消除對物權的障礙或者侵害,使物權恢復圓滿狀態。需要注意的是,被排除的妨害需具有不法性,倘若物權人負有容忍義務,則物權人不享有排除妨害請求權。
消除危險也是一種物權請求權。
消除危險請求權是指對于某種尚未發生但確有發生可能性的危險,物權人也可以請求有關的當事人采取預防措施加以防止。例如,某人的房屋由于受到大雨沖刷隨時有倒塌可能,危及鄰居的房屋安全,此時鄰居可以請求該房屋的所有人采取措施消除這種危險。
物權人行使消除危險請求權,只需有危險存在的客觀事實,而不論有關的當事人是否具有故意或者過失的主觀過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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